年5月4日,小丽(化名)在东莞南城一家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隆鼻,颞部、额角自体脂肪填充等整形美容项目,然而手术刚刚结束,小丽(化名)就出现了异常,随后陷入昏迷。事发后,小丽(化名)医院抢救,当晚又转医院,被诊断为急性脑梗塞。经过近8个月的治疗,小丽(化名)的病情才逐渐稳定,但仍需进行语言及肢体功能的康复治疗。一次整形美容手术,差点丢了性命,一想起来就让小丽(化名)心有余悸。而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在她康复期间,竟收到了美容门诊部的一纸诉状,要求她返还门诊部已垫付的全部医疗费及康复费共计.26元,并请求法院确认小丽(化名)身体的损害结果与他们的医疗美容整形行为之间不构成医疗事故。年6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庭审中,对于美容门诊部提出返还68万多元的诉讼请求,小丽(化名)的代理律师当庭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容门诊部赔偿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最终经司法鉴定,小丽(化名)脑梗塞致右侧肢体肌力下降,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那么,究竟谁该为她这次损害买单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容门诊部应承担小丽(化名)自年5月4日开始到年2月8日的医疗费,超出该日期的部分,小丽(化名)应予返还,各项费用综合抵扣后,法院一审判令美容门诊部向小丽(化名)支付赔偿款.01元,双方其它诉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前不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唐珺珺法官说法
1、法院最终判决美容门诊部还需赔偿近7千元给小丽(化名),这个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唐珺珺法官分析,这个案件首先要进行责任认定。因为被告在知情同意书上没有签名,通过司法鉴定得知,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不是被告本人所签,我们就认定医疗机构在没有经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她进行手术。
我们还查实主诊医生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医疗结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自身原因导致手术过程中的异常。
所以我们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对被告的人身损害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人身损害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医疗机构要赔偿被告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医疗机构除了垫付被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之外,还垫付了患者在出院后又返院进行康复训练以及大量的门诊费用。
为什么这部分患者要返还给医疗机构呢?因为我们在没有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患者出院后后续治疗的项目、时间以及费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患者大量去门诊进行就诊和返院康复训练,对于这个过程是否必要和合理,我们只能通过患者出院时的医嘱要求患者不适随诊,出院后加强肢体锻炼进行分析。
所以我们认为患者这种出院后还继续大量治疗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要求患者返还这部分,最后算出来是多元。
2、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给大家怎样的提醒?
唐珺珺法官提醒,今后爱美人士在打算进行医疗整形美容项目的时候,一定要谨慎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以及审查主诊医生、医护人员有没有专业的、相应的资质和知识。发生纠纷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来源:《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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