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康某某给其针灸治疗时有意伤害其身体,存在一定过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事发前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事发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并多次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请法庭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因患脑血栓医院治疗。王某到天津中医院针灸科找医生康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6岁)为其针灸治疗。接受治疗后,王某自感病痛无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康某某对其治疗不当,并多次向其亲属表示对康的不满。此后,医院及诊所接受治疗,仍感到身体不适,即认为自身病情加重系康某某针灸治疗所致,遂产生杀害康进行报复之念。为实施报复杀人行为,王某事先了解康某某的出诊时间并预谋作案。
王某携带其家中的斧子至天津中医院针灸科,在康某某工作的诊室外伺机作案。当日1时许,王某见康某某回到诊室,以要求康为其治疗为由随同进入诊室并将房门关闭。趁康某某不备,王某双手持斧朝康头部猛砍,康受伤后逃向房门,因伤势过重而倒地。王某唯恐康某某不死,又持斧子朝康头部猛砍数下,致康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王某从该诊室的窗户跳下受伤,后被民警抓获。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王某在案发前处于严重精神障碍边缘,行为和控制能力有所限制;2.王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王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以()津高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不能正确对待医患关系,无端怀疑其病症未得到缓解系被害人康某某实施针灸治疗所致,蓄意行凶报复,医院杀死医生康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某死刑。
三、裁判理由(一)暴力伤医的含义及构成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年5月10日在公报《新的研究表明工作场所暴力威胁卫生服务》中对“医院工作场所暴力”给出过界定。根据该公报,暴力伤医行为,是医院工作场所或因医疗关系而遭受到患者、患者家属亲友、第三方的言语侮辱、暴力威胁和攻击,且已经对医护工作人员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了伤害或威胁。这里的暴力伤医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它包括对医务工作者的暴力威胁和非暴力威胁。
暴力伤医并非一个单独的刑法罪名,在法律语境下的暴力伤医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暴力伤医的行为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可能是接受医疗的患者或者其亲友,也可能是医患关系之外的其他人。第二,暴力伤医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希望、追求或放任特定医护人员的身体健康遭受伤害甚至出现死亡的后果出现。第三,暴力伤医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复合客体,其中既包括被伤害的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权利,也包括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甚至是其他患者的正当权益。第四、暴力伤医的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导致了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或者医疗秩序遭到破坏的严重后果。
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杀害曾经的主治医师康某某,侵犯了康某某的生命健康权,并导致康某某死亡,符合暴力伤医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是典型的暴力伤医案件。
(二)暴力伤医行为的危害后果分析
暴力伤医案件除了对被害人,即医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直接的危害外,还对医患关系、医疗制度乃至社会的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也是社会一旦发生暴力伤医案件便引起公众普遍